Article 32

Amended

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案,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