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陈述意见或者提交书面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向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