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市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