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兵团各师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进行单独表决。
对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可分类进行合并表决。如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中个别人选有意见,可就该人选进行单独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