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批准任免、决定撤职、批准辞职的人员,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书面提出议案,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十五日前,以国家通用文字和维吾尔文字两种文本送交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

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进行汇总提交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常委会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