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寄递物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寄递物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目录、收寄验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过机安检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
(二)未安装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损坏未按期整改的;
(三)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九十天的;
(四)未建立收件、运送托运单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及时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报告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