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寄递物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物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物流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二)建立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托运物品及相关信息留存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三)建立与合同客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制度;
(四)设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配备寄递物流安全物防、技防设施,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订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履行维护社会稳定义务,及时、如实向寄递物流管理机构报告寄递物流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