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给予下列优待:

(一)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补助。

(二)连续从教满10年的教师,优先安排疗养和国家及省级教师培训。

(三)连续从教满15年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连续从教满25年的教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连续从教满30年的教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连续从教满5年的教师,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时,享受少数民族学生优惠政策。

(五)优先安排教师周转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