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金昌人大网和金昌日报上刊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通过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