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24, 2018
- In force from
- May 31, 2018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