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三)不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五)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七)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
(八)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