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7,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16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8月30日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江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在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场所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鸠江区、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
(二)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禁放、限放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加强监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对相关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
(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