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