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综合运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依法责令破坏资源环境行为人履行生态恢复责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支持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建立健全生态恢复性资金管理机制,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的衔接。

支持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资源环境的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