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报告,检查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并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