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环保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等清理、运输和堆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减少废弃物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