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