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森林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为依托,发展生态林业经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建立林权和林产品交易市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推进森林保险,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林业经济发展,实现林业经济与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扶贫开发、科技推广等项目的有机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可以通过赎买、租赁、置换或者其他方式取得非国有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建设和发展生态公益林。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