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环境污染整治技术的研究和投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且拒不自行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监管,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