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