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控制指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使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构建流域上下游水量水质综合监管系统,加强水环境综合预警,建立流域执法指挥平台,加强流域综合执法,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