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