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等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以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出资比例以及无形资产退出方式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