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