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并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师生的文明素养;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四)公安交通管理、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倡导文明出行,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引导,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管理过程中以及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损毁绿地、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市容环境、影响河道整洁、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八)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监督检查,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和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行为;

(九)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同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