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在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不擅自在外墙上开门、窗;

(三)不在小区楼道堆放杂物,不侵占、损坏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不私拉乱扯电力、通讯线路;

(四)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区饲养家禽家畜,不损毁公共绿地或者侵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果树等植物和围合庭院;

(五)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六)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停车,不妨碍他人通行;

(七)不随意制造噪音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