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减速礼让或者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应当减速慢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不吸烟、不手持使用电话,不强行变道加塞,不违反规定鸣喇叭,不在军事管理区门口、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车辆,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多车并排行驶,不随意变道、不超速、不抢行、不逆行,不乱停乱放,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六)禁止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