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