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工业涂装企业和建筑行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工艺、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和运行情况的;

(三)工业涂装企业和建筑行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台账的。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