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金融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