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技术市场进行统计和分析,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持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电子文本及相关附件,向其纳税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同一技术合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