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安全。其中,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