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的开发利用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地方志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整理出版旧志、编写地方志简本和地情资料、制作音像制品、举办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引导全社会读志、用志、传志。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