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类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资料和文稿依法移交同级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