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城市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在建设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质保期届满后,经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养护;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三)居住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