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接收登记、提出办理建议,并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接收登记、提出办理建议,并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对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接收登记,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提出办理建议,并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机关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提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办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结束后7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