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阿诗玛文化,是指石林喀斯特地貌环境中孕育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阿诗玛》和与之产生、流传、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主要包括:

(一)彝族撒尼语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尼迷诗》《圭山彩虹》《竹叶长青》等传统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等传统音乐;

(三)彝族三弦舞(撒尼大三弦)、霸王鞭舞、鼓舞、叉舞、狮虎舞等传统舞蹈;

(四)农民画等传统美术;

(五)彝族纺、染、织、绣、雕刻等传统手工艺;

(六)彝族摔跤、斗牛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七)火把节、密枝节等传统节庆;

(八)毕摩礼仪及彝族祭祖、祭火、祭密枝、祭龙、祭山神等传统礼仪;

(九)与阿诗玛文化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

(十)其他阿诗玛文化表现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