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砍伐的古树、大树、名木评估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古树、大树、名木造成损害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