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扑火工具。

森林防火以村为主,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护林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对巡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协助案件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