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勘查、开采矿藏和建设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临时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需继续占用的,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1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