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民族医药是指自治州辖区内布依族、苗族、水族等世居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包括:

(一)民族医药知识;

(二)民族医药的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

(三)民族医药的单方、验方、秘方等方剂;

(四)民族医药所用的原材料、原药及饮片、药材的炮制以及药物制剂制作技术;

(五)民族医药所用药材的种植、养殖技术;

(六)其他经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民族医药。

本条例所称民族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用民族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办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室)。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