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委托的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超过二万元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