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电子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供旅游者自愿选择。

旅游活动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导游人员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应当调整或变更旅游线路,并且立即报告旅行社。由此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