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三)扩大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

(四)违反旅游活动中安全警示规定;

(五)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

(六)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