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的旅游景区(点)内,应当保护景区(点)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严禁在景区(点)内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保持景区(点)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乱搭乱建、乱倒垃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乱砍滥伐、破坏草原植被等可能改变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造成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限期恢复。

利用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