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符合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城乡居民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引导并支持乡村和城镇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宿、餐饮、休闲、观光以及商品销售等旅游经营。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