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