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