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下列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一)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和评价制度,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扬、奖励。

(二)慈善公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应当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三)医学捐献保障和激励机制。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应当依法给予表扬、奖励。

(四)见义勇为保障和激励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尊重和保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五)文明行为信用激励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文明行为信用积分制度,将公民的文明行为信用积分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