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制度,将普查情况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